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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2019/04/03 閱讀次數:[4841 ]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詳見附錄1)的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維修保養、改造和檢驗等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則。

    第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按照13號令和本規則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的安全監察。

    第四條 從事特種設備型式試驗、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等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和授權??瓦\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監督檢驗機構,必須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資格認可和授權。

    第五條 本規則部分用語的定義:

    1."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2."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

    3."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業務。

    第六條 使用單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下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備案時,使用單位需持以下資料:

    一、中文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型式試驗報告(必要時);

    二、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的施工項目合同;

    三、項目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

    四、項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礎的技術圖樣等資料(僅限客運索道與存在配套土建基礎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提供);

    六、改造項目或者安裝客運索道及附錄2所列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項目,必須提供由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設計審查報告;

    七、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安裝項目,必須有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的審批報告;

    八、使用單位和安裝、大修、改造項目承擔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的聯系電話等通訊資料。

    第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備案資料后,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進行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資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發給使用單位《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臺2份,格式見附錄3)。不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或者標準要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糾正工作完成后,方準許施工。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糾正意見的,視為準許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安裝、大修、改造后,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合格并出具自檢報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新增無需現場安裝的特種設備,備案后,使用單位即可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客運索道驗收檢驗前,使用單位應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申請報告,經該機構對客運索道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審查合格并填寫《客運索道安全管理審查表》(格式見附錄4)后,方能向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第十條 使用單位向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臺2份);

    二、改變原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及有關隱蔽工程的施工情況記錄;

    三、試運行記錄;

    四、施工單位自檢報告(新增無需現場安裝的除外);

    五、配套土建工程的驗收證明(僅限客運索道與存在配套土建基礎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提供);

    六、《客運索道安全管理審查表》(僅限客運索道)。

    第十一條 監督檢驗機構收到驗收檢驗申請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工作。完成驗收檢驗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檢驗報告。檢驗合格者,發給加蓋統一規格鋼印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格式見附錄5,編號見附錄6)。該標志有效期自簽發驗收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報告之日起計算??瓦\索道經驗收檢驗合格者,還應當發給《客運索道安全檢驗合格證》(格式見附錄7)。

    對無需現場安裝的特種設備,凡有連續5年以上(含5年)驗收檢驗合格記錄企業制造的定型產品,經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員確認其安全技術性能合格的,可以免于驗收檢驗,但監督檢驗機構必須在《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和加蓋印章,并發給加蓋統一規格鋼印的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該標志有效期自監督檢驗機構簽署免檢意見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驗收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將設備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型式試驗報告、配套土建基礎技術圖樣等有關技術文件和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存入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 新增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注冊登記后,才可以投入使用。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臺2份);

    二、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四、與維修保養單位簽訂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者是制造企業對新增特種設備提供免費維修保養的證明文件,或者與本單位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人員簽訂的維修保養責任書;

    五、維修保養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或者本單位維修保養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六、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當由制造企業提供免費維修保養且其期限達到時,必須向注冊登記機構補報本條第五款規定的維修保養合同或者維修保養責任書。

    第十四條 收到注冊登記申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查驗資料工作,符合13號令及本規則規定的,應在《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上填寫有關內容。注冊登記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將一份《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交由使用單位存檔,另保留一份在本單位存檔。廠內機動車輛完成注冊登記后,還應當核發廠內機動車輛牌照(格式見附錄5,編號見附錄8)。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必須將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及相關牌照和證書固定在規定的位置上?!栋踩珯z驗合格》標志超過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規定張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特種設備不得使用。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稱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有關特種設備的法規和標準,并覆行以下職責:

    一、檢查和糾正特種設備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二、管理特種設備技術檔案;

    三、編制常規檢查計劃并組織落實;

    四、編制定期檢驗計劃并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

    五、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六、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特種設備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

    一、各種相關人員的職責;

    二、操作人員守則;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常規檢查制度;

    五、維修保養制度;

    六、定期報檢制度;

    七、作業人員及相關運營服務人員的培訓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緊急救援措施及緊急救援演習制度;

    九、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可根據本單位設備的具體情況進行,但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對在用特種設備,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乘載類特種設備,必要時要進行載荷試驗,并按額定速度進行起升、運行、回轉、變幅等機構的安全技術性能檢查。

    二、月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各種安全裝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動力裝置、傳動和制動系統是否正常;

    3.潤滑油量是否足夠,冷卻系統、備用電源是否正常;

    4.繩索、鏈條及吊輔具等有無超過標準規定的損傷;

    5.控制電路與電氣元件是否正常。

    三、日檢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1.運行、制動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運行是否正常,有無異常的振動或者噪聲;

    3.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備易磨損件狀況;

    4.門聯鎖開關及安全帶等是否完好(當有這些裝置時)。

    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完整、準確的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并長期保存。使用單位變更時,應隨機移送技術檔案。技術檔案內容至少包括: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二、設備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文件;

    三、安裝、大修、改造的記錄及其驗收資料;

    四、運行使用、維修保養和常規檢查的記錄;

    五、驗收檢驗報告與定期檢驗報告;

    六、設備故障與事故的記錄。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安裝、操作、維修保養等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培訓和考核,取得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后,方能從事相應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制度,明確維修保養者的責任,對特種設備定期進行維修保養。

    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進行,人員數量應與工作量相適應。本單位沒有能力維修保養的,必須委托有資格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

    第二十二條 接受委托的特種設備維修保養單位,必須與使用單位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并對維修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使用單位自行承擔特種設備維修保養的,維修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三條 在用特種設備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定期報檢制度,按時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志中的有關內容。

    客運索道使用單位在申請3年一次的全面檢驗前,應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運營復審申請報告,經該機構對客運索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狀況審查合格并填寫《客運索道安全管理審查表》后,方能向國家客運索道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全面檢驗。

    客運索道的年度檢驗按照13號令的第51條執行。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產權發生轉讓時,應當履行以下手續:

    一、原產權單位應當持擬轉讓設備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及有關牌照和證書,到原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二、原產權單位應將特種設備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文件、辦理注銷變更手續后的原《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2份)、歷次檢驗報告、維修保養和改造記錄等有關資料及其有關牌照和證書,移交給該設備的產權接收單位;

    三、易地重新安裝的特種設備,新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分別申請備案、驗收檢驗和注冊登記的手續,其《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計算;

    四、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裝的,該設備的產權接收單位或使用單位,應當重新填寫《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2份)并到原注冊登記機構重新進行注冊登記(設備編號不變),設備定期檢驗的期限不變。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產權單位不變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裝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分別申請備案、驗收檢驗和辦理注冊登記的手續,其《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六條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特種設備,在使用前,承擔維修保養的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和維修保養:

    一、經受了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如火災、水淹、地震、雷擊、大風等);

    二、發生設備事故;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

    經全面檢查和維修保養,完全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實施大修的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大修的有關規定執行。上述工作情況應當詳細記錄。

    第二十七條 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自行決定封停特種設備使用且其期限超過1年時,應當報該設備注冊登記機構備案,辦理停止使用手續。經確認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間,不對其進行定期檢驗。

    封停特種設備期限超過1 年但未報注冊登記機構備案的,或者封停設備期限不足1 年的,仍按照原期限進行定期檢驗。停止使用期限達到并擬重新使用時,應當按照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履行相應工作。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或者其零部件,達到或者超過執行標準或者技術規程規定的壽命期限后應予報廢處理。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后,使用單位應當向該設備的注冊登記機構報告,辦理注銷手續。廠內機動車輛報廢后,還應將廠內機動車輛牌照交回原注冊登記機構。

    第二十九條 使用單位每年至少應當組織一次特種設備出現意外事件或者發生事故的緊急救援演習,演習情況應當記錄備查。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采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除執行13號令和本規則的有關要求之外,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等相關規章或者標準中關于防爆安全技術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按本規則規定執行特種設備備案、注冊登記等工作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將上述工作委托當地的監督檢驗機構或者下屬行政部門辦理,但必須對外公告,并監督其執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和廠內機動車輛牌照必須按照附錄5規定的制作規則,由省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指定的單位統一制作。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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